郑坚江:小贷公司四难临头 呼吁按金融企业管理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13-03-11

    “小额贷款公司现在身份有点不伦不类。”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郑坚江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强烈呼吁小贷公司按金融企业管理。

   据悉,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试点成立以来,发展较快,尤其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江浙地区。据人民银行数据,到2012年11月末,全国经批准成立的小贷公司达到5948家,贷款余额达到5637亿元。小贷公司为缓解三农及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平抑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贡献税收等均起到较明显的作用。

   与此同时,小贷公司发展也面临诸多问题。郑坚江表示,目前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身份和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二是融资渠道较窄、融资杠杆率偏低;三是税收负担较重;四是存在多头管理现象。

   他呼吁,尽快解决小贷公司的身份和地位问题,按照金融企业进行管理。“只有法律地位、身份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才好解决。”

  首要问题是身份和法律地位

   名不正则言不顺。

   郑坚江说,自诞生之日起,小贷公司虽然从事金融业务但不享受金融企业待遇,这种矛盾身份导致现实经营中的诸多困难。

   2008年银监发23号文件中,一方面明确小贷公司经营小贷业务,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另一方面又没有明确其是金融机构,因此小贷公司至今不能享有金融企业应有的待遇和政策,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同时,现行法规对小贷公司的银行融资限额未做区分,统一规定为小贷公司只能向银行融资不超过资本金0.5倍。由于融资渠道较窄,融资杠杆率偏低,小贷公司贷款扩张能力及经营效益均受影响。

   在郑坚江看来,小贷公司的税负也较重。据悉,小贷公司目前按普通工商企业的税收标准征收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所得税,所缴税收约占全部利润的三分之一。小贷公司的营运资本来自民企,所得收益均要缴所得税,而商业银行营运资金大部分来自公众存款,其支付的存款利息却可以税前扣除,待遇明显不平等。

   郑坚江还介绍,由于小贷公司资金成本高、杠杆率低、税负重,迫使其发放较高利率的贷款。高利率的贷款必然带来高风险,由此出现大量的不良贷款无法收回,最终引发诸多法律纠纷,这已成为小贷公司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内部人员违规违法发放贷款、失职、滥用职权、高利转贷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但由于小贷公司不是金融企业,无法按现行的《刑法》有关条款来追究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这直接造成小贷公司发展受影响。

   另外,小贷公司目前也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工商局、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好像都在管,最好能直接对口一个部门来管理。”可归为新型地方金融企业

   针对上述问题,郑坚江建议,首先应该明确小贷公司是“新型地方金融企业”的身份和地位,让小贷公司享受金融企业应有的政策待遇,并对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与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相同的法律约束。

   他解释,小贷公司设立初衷是为了缓解小微经济的融资困难,作为银行业的补充,开展小额资金借贷的金融业务。小贷公司经地方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所以小贷公司应该属于地方性金融企业。建议由地方政府和银监会共同颁发“地方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执行金融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享受和金融机构同等的政策和税收待遇。

   同时,为有效遏制小贷公司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小贷公司从业人员应与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一样适用《刑法》中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高利转贷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相关条款。

   郑坚江还建议,适当扩大小贷公司向银行的融资比例。银行对小贷公司的经营质量和信息程度可进行跟踪评级,根据评级水平,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进行差别化管理。他建议小贷公司向银行融资比例限额提高到1:1或1:2。

   此外,郑坚江建议,适当减轻小贷公司的税收负担。建议小贷公司也能享受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0】4号):对农户小贷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户小贷的利息收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小贷公司的贷款利息收入按现有农村金融机构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郑坚江还表示,小贷公司的运营资金主要是企业股东投入的股本金,应该给予一定的成本扣除,建议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对股本金按银行贷款利率或者至少按银行存款利率在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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